天门市应急管理局公布四季度典型执法案例

发布时间:2026-01-08 11:20 来源:天门市应急管理局

案例一、湖北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件上岗作业案

基本案情:2025年10月13日,天门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湖北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作业。当日,天门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公司进行核实,现场检查发现装配工代某某正在焊接作业,经查代某某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于2021年1月29日过期,未重新申请考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属于未持证上岗作业。

处理结果: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26裁量阶次A的规定,对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天门市彭市彭某某新零售烟花爆竹专营店在许可的场所以外储存、销售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

基本案情:2025年10月10日,天门市应急管理局接到举报:“群众来信反映彭市镇彭某某违规存放烟花爆竹有关问题”。经天门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彭某某专营店在彭市镇文明路XX号内储存非法渠道采购的617件烟花爆竹,再将储存的烟花爆竹运至专营店门店(天门市应急管理局发放的零售许可证核准的经营地址是天门市彭市镇交通大道XX号)进行销售,该专营店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行为一、在许可的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行为二、销售非法经营烟花爆竹。

    处理结果: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湖北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6C档的规定,对该专营店作出罚款人民币4000元(大写: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4000元(大写:肆仟元整)、没收非法经营的617件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2730(大写:贰仟柒佰叁拾元整元。合计对该专营店作出罚款人民8000写:捌仟元整)没收非法经营的617件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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